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12953號
TPEV,113,北簡,12953,2025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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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北簡字第12953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
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
被 告 廖鳳翎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,950元,及其中新臺幣36,173元部分
,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22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0,9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程序事項: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
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為之
,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所提出之小額信用貸
款契約暨約定書第23條約定,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
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,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,核與
首揭規定,尚無不合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
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
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間,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
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華商銀)申請現金卡(帳號:00000000
000000)使用,詎被告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。後中華商銀將前揭現金卡債權讓與翊豐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翊豐公司),翊豐公司將上開現金 卡債權讓與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富全公司 ),富全公司將上開現金卡債權讓與原告;爰依前開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,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信用 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等件為證。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,視同自認 原告之主張,本院復依卷證資料,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



正,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 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。 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瓊訴訟費用計算書
項    目       金  額(新臺幣)   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   1,220元合    計          1,22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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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