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12433號
TPEV,113,北簡,12433,20250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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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北簡字第12433號
原 告 江豐明
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訴訟代理人 王曦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
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,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
者,不得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,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
明確,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,而此項危險
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。本件被告執有原告
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(下稱系爭本票),向本院聲請本票
准予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28510號裁定(下
稱系爭本票裁定)准許在案,惟原告否認系爭本票之票據債
權存在,是被告得否主張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,影響原告之
法律上地位,且此不安之狀態,得以本件確認判決將之除去
,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,應有受確認判決
之法律上利益,自應准許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之系爭本票,經系爭本
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惟原告從未使用本票更無簽發,執票
人已涉及偽造變造之嫌,執票人自應就其主張之事負舉證之
責任,否則應負刑責等情,爰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
等語。並聲明: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,對原告之本票債
權不存在。
三、被告則以:原告因資金需求,於民國112年8月間與被告約定
以汽車分期付款買賣及債權讓與方式,由被告提供新臺幣(
下同)100萬元資金予原告,週年利率為15.91%,而原告受
領款項後,應自112年9月起至122年8月止按月給付被告1萬6
,700元,分期付款總價共計200萬4,000元,此有原告親自簽
名之債權讓與暨償還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可稽,另為擔
保上開債權,原告並同意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4項約定簽發系
爭本票,是兩造應就系爭契約內容達成合意,且經對保程序
當場確認原告身分證件後,原告親自於系爭契約、系爭本票
及相關文件簽名,被告始提供資金予原告,而原告於112年8
月取得100萬元款項後,自112年9月起至113年11月止,均按
月向被告給付14期分期款項合計23萬3,800元,是若兩造無
達成前述對保程序,原告更無由按期向被告清償分期付款價
金,顯見兩造間確有契約關係及本票債權存在等語,資為抗
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
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
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;票據上之簽名,得以蓋章代之;票據
法第5條第1項、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準此,依票據之文義
性,凡在票據上簽名者,即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,蓋章僅
係代替簽名之方式而已。又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
義負責,票據法第5條固定有明文,惟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
文義負責,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前提(最高法
院65年台上字第203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 ㈡經查,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,業據提出系爭契約影本、系爭
本票影本、個人資料運用告知同意書、ACH轉帳代繳費用授
權書、應收展期餘額表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35至43頁)。
而本件原告於起訴時雖主張系爭本票非其所簽發等語,然經
當庭請原告確認就被告提供之系爭契約影本、系爭本票影本
、個人資料運用告知同意書、ACH轉帳代繳費用授權書等文
件,上開書狀中哪些「江豐明」之簽名為原告所簽後,原告
雖就其中之個人資料運用告知同意書、ACH轉帳代繳費用授
權書上「江豐明」簽名否認為其所簽,然就系爭契約影本、
系爭本票影本部分,卻稱「『江豐明』看起來很像我簽名的,
系爭契約書和系爭本票是我簽名的我都圈起來」等語;而經
再請原告於卷附答辯狀上,將為其所簽之「江豐明」部分圈
起後,原告係將系爭契約書上、下之「江豐明」及系爭本票
發票人欄「江豐明」、授權書立授權書人即本票發票人「江
豐明」圈起,是原告於起訴時主張系爭本票並非其所簽發等
語,顯係無憑。
五、從而,原告以系爭本票並非其所簽發為由,請求確認系爭本
票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,經本院
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,爰不逐一論列,附此
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以上正本係照原告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韻宇
附表
發票日 發票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112年8月16日 江豐明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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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