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1230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A○○ (真實姓名住所詳卷)
法定代理人 王○○ (真實姓名住所詳卷)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B○○、鞠○○、林○○(真實姓名住所均
詳卷)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足,
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