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10953號
TPEV,113,北簡,10953,202502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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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10953號
上 訴 人
即被 告 吳信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思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
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,220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
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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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