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10664號
上 訴人 即
原 告 曾玉李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品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貳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沈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