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5332號
TPEV,113,北小,5332,2025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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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北小字第5332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
葉丁宗
被 告 蔡宗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0
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︰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肆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。(須
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玟君

   計  算  書
項    目       金 額(新臺幣)   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 1,000元
合    計       1,000元 
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


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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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