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5261號
TPEV,113,北小,5261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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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北小字第5261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黃于容
被 告 許淑君原姓名許芳)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
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依上開年息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其
超過六個月部分,依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詹慶堂
計算書:
項    目       金 額(新臺幣)    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 1,000元
合    計       1,000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美靜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


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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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