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4977號
TPEV,113,北小,4977,20250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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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小字第4977號
原 告 楊錦珍
訴訟代理人 彭康錦
被 告 何奕勲
訴訟代理人 李奇律師
傅于瑄律師
施東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本
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馨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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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