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小字第4770號
上 訴 人 蘇奕全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柳權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
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
補繳,逾期未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蔡凱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