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理賠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保險簡字,113年度,71號
TPEV,113,北保險簡,71,20250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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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71號
原 告 謝南強
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
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理賠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
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馨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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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