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2年度,5894號
TPEV,112,北簡,5894,20250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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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北簡字第5894號
原 告 廖范慧美

訴訟代理人 廖筱真
廖金助

被 告 翁碩成
訴訟代理人 邱秀齡
被 告 邢文斐

訴訟代理人 陳彥光
邱秀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2月4日下午4時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事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定114年3月3日下午4時宣判,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
之必要,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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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