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5894號
原 告 廖范慧美
訴訟代理人 廖筱真
廖金助
被 告 翁碩成
訴訟代理人 邱秀齡
被 告 邢文斐
訴訟代理人 陳彥光
邱秀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2月4日下午4時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事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定114年3月3日下午4時宣判,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
之必要,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