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2年度,3547號
TPEV,112,北小,3547,2025021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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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小字第354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昇航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鴻昇
代 理 人 許琇婷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崇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,
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(下同)4萬9,29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
2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
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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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昇航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