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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1年度,10367號
TPEV,111,北簡,10367,2025022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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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1年度北簡字第10367號
原 告 水晶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馮大年


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
被 告 闕麗梅

張宗元

黃坤鍵
許櫻薰

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
複代理人 李明洲律師
被 告 財團法人基督權能福音基金會

法定代理人 朱秋全
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
李明洲律師
被 告 許綉凉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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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