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367號原 告 水晶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馮大年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被 告 闕麗梅 張宗元 黃坤鍵 許櫻薰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洲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基督權能福音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朱秋全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李明洲律師被 告 許綉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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