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(行政),簡字,114年度,9號
TCTA,114,簡,9,20250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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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
114年度簡字第9號
原 告 陳真真 住雲林縣○○市○○街00號


被 告 陳定國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有關「原判決無效,請求陳定國拿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六簡字第308號民事判決內,二親等稅籍證明附民事求償10萬元」之訴部分,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規 定,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,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 審判權之管轄法院。又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:「公法上之 爭議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。」是得 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者,限於公法上爭議,私法上爭議之 民事賠償,則非屬行政法院權限之事件,行政法院應依職權 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民事管轄法院。二、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「行政刑事起訴狀 」,起訴主張略以:原判決無效,吳克恕葉淑卿即夫妻, 假買賣土地,沒有金流,只是登記而已。陳定國為國家司法 公正人,圖利他夫妻,為圖利罪名提出行政訴訟,並要陳定 國拿出判決書(按依所附證物,係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 年度六簡字第308號民事判決)裡二親等稅籍證明,附民事 求償10萬元等語。就原告主張陳定國涉犯圖利罪提起行政訴 訟部分,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。至原告主張原判決無效,請 求陳定國拿出判決書裡二親等稅籍證明與給付10萬元民事賠 償部分,則屬私法上爭議事件,依首揭規定及說明,應循民 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,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。原 告誤向本院起訴,本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 判權之管轄法院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2  月  5   日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,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

書記官 林俐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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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