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
地方行政訴訟庭
113年度簡字第93號
114年1月15日辯論終結
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
代 表 人 陳適安
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
林惠美
陳孟雄
被 告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
代 表 人 曾梓展
訴訟代理人 尚容莉
賴柏豪
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,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7
月3日府授法訴字第1130096349號訴願決定,提起行政訴訟,本
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事實概要:
㈠緣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接獲檢舉,原告於111年11月、12月間 就達文西機器人手術系統輔助子宮肌瘤切除術(下稱達文西 子宮肌瘤切除術)收費為新臺幣(下同)17萬9,600元、就達文 西機器人手術系統輔助甲狀腺切除術(下稱達文西甲狀腺切 除術)收費17萬1,500元、就達文西機器人手術系統輔助低前 位乙狀結腸直腸切除術(下稱達文西乙狀結腸直腸切除術)收 費20萬6,500元、就達文西機器人手術系統輔助肝臟腫瘤切 除術(下稱達文西肝臟腫瘤切除術)收費20萬4,000元,逾被 告核定之收費標準。被告以113年1月10日中市衛醫字第1130 004832號函(下稱被告113年1月10日函)、113年1月23日中市 衛醫字第1130009259號函(下稱被告113年1月23日函)請原告 陳述意見。
㈡嗣原告以113年2月2日中榮醫企字第1134200472號函(下稱原 告113年2月2日函)復被告,上開3項手術費(除達文西甲狀腺 切除術)之定價,為被告核定治療處置費價格(內含用人成本 、材料成本、設備折舊、設備維修、作業及管理費用)再加 上手術費(健保給付項目,病人自費)之金額,並檢附111年1
1月13日至同月16日住院之醫療費用收據(科別:婦科),手 術費為17萬9,600元、111年11月30日至12月7日住院之醫療 費用收據(科別:直腸外科),手術費為20萬6,500元。原告 另再以113年2月19日中榮醫企字第1134200687號函(下稱113 年2月19日函)檢附自費費用明細,上開婦科收費手術費為17 萬9,600元之手術,為達文西子宮肌瘤剔除術(Robot Assist ed Myomectomy,)、直腸外科收費手術費20萬6,500元之手 術,為達文西乙狀結腸直腸切除(Robot Assisted Low Ante rior Resection)。
㈢案經被告審酌本案有關事證,認原告收取手術費超過被告之 核定金額,違反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,乃依同法第103條 第1項第1款規定,以113年3月7日中市衛醫字第1130026974 號函附行政處分書(序號:11301893)(下稱原處分)處原告新 臺幣(下同)5萬5,000元罰鍰。原告不服原處分,提起訴願 ,經臺中市政府以訴願決定予以駁回後,遂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:
㈠原處分中被告對於裁處標的之判斷,係以錯誤之事實理由及 資訊為根據,自非妥當適法,本案原處分事實欄載述,查獲 (證)日期:113年01月10日,理由欄第4點略以:「四、受 處分人所屬醫療機構雖主張該2項達文西手術之定價,係依 據本局核定之治療處置費,再加上手術費之金額(依「臺中 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」(下稱系爭核 定原則):健保給付項目,…,分別比照健保碼80425C腹腔鏡 子宮肌瘤切除術支付點數25﹐907及健保碼74221B腹腔鏡低前 位直腸切除術支付點數63﹐767) 」,而依據衛生福利部112 年2月22日衛部保字第1120106367號令(下稱112年2月22日令 ),修正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」部 分診療項目,並自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生效。其所附醫療 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七節手術第十項大腸、直腸、肛 門,編號:74221B診療項目腹腔鏡低前位直腸切除術(Lapa roscopiclow anterior resection ofrectum)支付點數63, 767。是以,該項編號:74221B腹腔鏡低前位直腸切除術之 手術費用係為修正健保新增納入之給付項目,於112年3月1 日該項健保碼診療項目,原告已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 署申報給付,而原處分卻指摘原告,該項編號手術費,係逕 自加上以健保給付之支付標準2倍以下範圍作為手術費,向 民眾收取費用,原處分內容對所述理由情節未詳加調查,反 而僅記載對原告不利、且不符事實之情事,作為裁罰基礎事 實,故原處分顯有依據錯誤事實理由及資訊認定,對原告進
行處罰之違誤。該客觀上該與事實不符之原處分係基於錯誤 事實理由,自非妥當適法。以錯誤之事實理由及資訊為根據 進行裁處,顯然違反憲法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,故原處分 程序並非適法,訴願決定未予審酌,訴願決定應予撤銷。 ㈡原處分所述達文西子宮肌瘤切除術及達文西乙狀結腸直腸切 除術之治療處置費,原告分別於102年6月24日及104年3月19 日報送被告核定,而手術費依健保支付標準及被告108年10 月23日中市衛醫字第1080108994號函修正規定(下稱108年10 月23日函),並自108年10月21日起生效,所附108年10月21 日中市衛醫字第10801052441號令(下稱108年10月21日令), 系爭核定原則修正總說明修正重點「二、健保給付項目,但 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,由原依健保支付標準2倍以下之範 圍內核定收費改為逕予收費。(修正規定第2點第1款第2目) 」,又所附系爭核定原則修正草對照表,現行規定與修正規 定,原告依被告修正之系爭核定原則,依「全民健康保險醫 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」第七節手術「通則…三、各項 手術所需之『手術一般材料費』及『過程面特殊材料費』,得依 本節所定點數及表列加計比率計算;未表列者,其『手術一 般材料費』,均依本節所定點數之百分之53計算之」將上開 編號:80425C診療項目:腹腔鏡子宮肌瘤切除術,支付點數 25,907 ×1.53倍(低於2倍以下)逕予收費,該收費符合上 開規定屬健保給付項目者,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(具健保 身分但不符健保給付條件:依健保支付標準(醫學中心等級 )2倍以下之範圍內收費之規定,原告係依規收費,並未違 反收費標準,自無違反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行為。 ㈢原告主觀上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,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未慮 及此,逕對原告為裁罰之處分,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: ⒈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立法目的,係認為基於「有責任始有 處罰之原則,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,應以行為人主 觀上有可非難性」及「可歸責性』為前提。
⒉原處分所述達文西子宮肌瘤切除術及達文西乙狀結腸直腸切 除術之治療處置費,原告分別於102年6月24日及104年3月19 日報送被告核定,而治療處置費並並未包含手術費,而手術 費收取係依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」 第七節手術「通則…三、各項手術所需之「手術一般材料費 」及「過程面特殊材料費」,得依本節所定點數及表列加計 比率計算;未表列者,其「手術一般材料費」,均依本節所 定點數之百分之53計算,全國各大實施達文西術式之醫院, 亦皆遵循此收費計算標準收費,且此收費亦經病人簽署自費 同意書,告知後同意收取,合意收費之醫療費用項目及金額
,故是項收費並無違法或不當得利之情。
⒊綜上所陳,於本事件上,原告並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,或 可謂幾近甚微,原處分及訴願審議結果未慮及此,便逕為上 開裁罰,實有認事用法違誤之疑義。
㈣按行政程序法第6條、憲法第7條及釋字第211號,行政機關不 得於「欠缺合理、充分的實質理由」時作成行政決定,否則 即屬有瑕疵之決定的禁止恣意原則。在行政領域內,行政機 關於作成決定之際,僅能依事理之觀點為行為,且其所作成 之一切處置,均應與其所擬規制之實際狀態相當,不得任性 、專斷毫無標準且隨個人好惡之決定,而恣意為之。此觀被 告轄區各醫學中心及地區醫院有使用達文西手術之手術費收 費標準皆依上開方式計算收費,且被告過往皆認該收費無須 報其核定,即可知之。本件被告從未對於轄區各醫學中心及 地區醫院要求,該手術費用應報其核定,亦從未認為該態樣 為違法,然卻僅對原告差別待遇恣意為之,未依法規範之目 的認事用法,本件原處分與訴願決定,有違反禁止恣意之原 則,應予撤銷。另一方面被告指述,該是項收費金額未經被 告核定,而違反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,被告應提出「有 經核定同層級醫療機構(或區域醫院、地區醫院)收取該項 費用之收費標準」資料,否則自難逕認被告所稱,應經核定 是項收費金額之情為正確,亦恐有流於個案之恣意。 ㈤行政程序法8條係規定乃為誠信原則之規範,而誠信原則乃社 會生活與交易可以正常運作之共同基礎,任何權利之行使及 義務之履行應一致遵行之法律原則,無論公私法領域當應一 體適用,自從醫療技術上有達文手術之術式執行開始,即皆 屬由病人自費之治療行為,於實施治療時由病人簽署手術同 意書,同意該收費內容。對於須經核定之項目,被告僅通知 各實行此術式之醫療院所需通報相關之自費耗材報由其核定 ,手術費部分未曾要求報核定,皆依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 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」第七節手術「通則…三、各項手術 所需之「手術一般材料費」及「過程面特殊材料費」,得依 本節所定點數及表列加計比率計算;未表列者,其「手術一 般材料費」,均依本節所定點數之百分之53計算之,不僅被 告轄區醫院及中部地區各大醫院,乃自於全國各大醫學中心 皆是以此計算式,計算手術費,並名列於自費同意書上告知 病人,由病人同意後簽署收取,今被告僅以其為地方主管機 關,具有自治團體管轄權限劃分,醫療法為其執行法規為由 ,朝三暮四,出爾反爾,突然僅通知原告,該費用收費要報 其核定,實令人民無所適從,此行政行為之反覆,實難謂合 於行政程序法第8條所定之誠實信用原則。
㈥另被告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事實欄所提及,113年1月接獲民眾 檢舉被告達文西機器人手術未依規收費,函請原告陳述意見 云云,之本案緣由。該民眾係於原告醫療院所實行達文西直 腸切除術治療,完成手術後卻前後反覆質疑原告收費方式正 確性,經原告委婉對其說明收費合規性,其仍然無法接受, 因而到處向民意代表陳請希望原告給以該費用之折扣優惠, 經原告婉拒後,即向被告檢舉,並找相關民意代表向被告施 壓,要對原告裁罰,被告即片面討好先入為主,對原告進行 裁罰。惟查,原告醫療費用之應收帳款,屬對國家之欠款, 原告有積極收取之責任,該檢舉民眾所為欠款經原告多次催 繳通知後,仍拒絕繳納欠款,原告實不得已向臺中地方法院 提起訴訟,經法院為各項證據調查,實質審理,並函詢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釐清費用收取及計算方式後,判決原 告全部勝訴,亦即原告所請求給付之醫療費用皆屬有據,此 益證,原告於達文西手術治療,所收取之醫療處置費及手術 費並無濫收之違誤。
㈦況查,原告與其他同層級醫療機構(醫學中心)之收費標準 為相同(達文西手術之手術費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健保署 支付標準×1.53倍)並無違誤,原告經詢中部、北部及南部 各大醫學中心,該手術之手術費收費並無須核定,皆以該標 準逕予收費,尤其,於網路上又查詢位於臺南市奇美醫療財 團法人奇美醫院(醫學中心等級)之達文西手術收費原則, 亦相同,皆以「2.手術費依健保署公告*1.53 」之收費原則 ,並經公告於其網站,益證原告所稱確屬實在,且符合「同 業標準」之收費原則。
㈧綜上所述,原告與其他同層級醫療機構(醫學中心),對是 項手術費皆為遵循相同收費原則與收費標準,係依衛生福利 部中央健康健保署支付標準收費及被告修正之機構醫療費用 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,並無違反標準,又被告係以錯誤之 事實理由及資訊為認定根據,作為裁罰基礎事實,即認原告 有違反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情,難謂其已就原告違法 之事實,盡其詳實調查,更有違誠實信用及禁止恣意之原則 等語,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。三、被告則以:
㈠原告以112年3月1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已將74221B腹 腔鏡低前位直腸切除術手術費用新增納入健保給付項目,而 原處分載述之查證日期為113年1月10日,原告已將該項手術 費用向健保申報,被告卻指摘原告係將該項手術費逕自加上 以健保給付之支付標準2倍以下範圍作為手術費,認被告處 分非妥當適法:
⒈被告係於113年1月10日函及113年1月23日函請原告提出陳述 說明,故以113年1月10日為原處分之查證日期,並非針對原 告於113年1月10日(含)以後之收費為調查標的。 ⒉被告依據檢舉人之提供之檢舉事證,針對原告於112年3月(當 月或之前)期間,是否於網站公布「臺中榮民總醫院自付品 項112年3月」、是否據以收費之事實及實際收費金額是否合 於規定進行調查,據原告113年2月2日函附其曾於網站公布 之「臺中榮民總醫院自付品項112年3月」品項表,與檢舉人 提供之事證相符;另據原告113年2月2日函及113年2月19日 函附非特定病人於111年11-12月期間之子宮肌瘤切除術及直 腸切除術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,可佐原告確實依其網站公布 之「臺中榮民總醫院自付品項112年3月」手術費定價,向民 眾收取費用。
⒊綜上,原告確實曾於其網站公布「臺中榮民總醫院自付品項1 12年3月」,且品項內容明確載有「費用類別:手術費/達文 西機器人手術系統輔助子宮肌瘤切除/定價179,600元」及「 費用類別:手術費/達文西機器人手術系統輔助低前位乙狀 結腸直腸切除/定價206,500元」,並於111年11-12月期間, 依其公布之定價收取手術費;經被告依其當時(即112年3月1 日前)收費所為之查證結果,如同被告原處分所載處分事實 及理由,違反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屬實。且被告核定公 告案內項目之金額,即包含醫療院所執行該項目所需之各項 成本費用,爰原告網站公布內容及收取之費用已逾被告核定 金額無誤,原告所言不足為採。
㈡原告以健保給付項目80425C腹腔鏡子宮肌瘤切除術,依系爭 核定原則,作為達文西子宮肌瘤切除術加計之手術費,自認 未違反收費標準:
⒈依108年10月21日令修訂之系爭核定原則第2點第1款第2目, 本項係針對健保有給付之項目,醫院得依該項全民健康保險 支付標準(醫學中心等級)點數2倍以下範圍內逕予收費。 ⒉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4月新聞內容及111年12月 新聞內容,足見除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得比照 健保腹腔鏡手術項目申報之達文西手術外,其餘達文西手術 之手術費及相關醫材費用均須由民眾自付,即非屬健保給付 項目。次查,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22日令所附修正「全民健 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」部分診療項目之修正 對照表,針對第七節手術第十項大腸、直腸、肛門之修正規 定,編號74221B之診療項目「腹腔鏡低前位直腸切除術」, 新增註2「執行『達文西機械手臂低前位直腸切除術』,其手 術費按保險人規範之未列項申報方式辦理,比照本項申報…
。」,顯見自112年3月1日起,達文西乙狀結腸直腸切除術 始得比照健保給付項目74221B腹腔鏡低前位直腸切除術申報 ,於此之前達文西直腸切除術並非健保給付項目。另達文西 子宮肌瘤切除術則不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得比 照健保胸(腹)腔鏡手術項目申報之達文西手術項目。 ⒊綜上,「達文西子宮肌瘤切除術」並未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公告得比照健保胸(腹)腔鏡手術項目申報,未核予 手術支付點數,自非屬健保給付項目,不適用系爭核定原則 第2點第1款任一目之核定原則,故原告針對「達文西子宮肌 瘤切除術」之手術費定價,於經被告核定該項治療處置費之 基礎下,另自行依系爭核定原則第2點第1款第2目,以健保 給付項目80425C腹腔鏡子宮肌瘤切除術(支付點數25,907點) 之1.53倍作為手術費加計費用,實屬違反醫療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無誤。
㈢原告以全國各大實施達文西術式之醫院,達文西手術費之收 取皆遵循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」第 七節手術所定點數之百分之53計算標準收費,且收費經告知 病人並簽署自費同意書,為合意收費,無違法或不當得利, 認為其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:
⒈依原告113年2月2日函附資料,被告確實分別於102年6月24日 及104年3月19日核定原告自費項目「達文西子宮肌瘤切除術 」為治療處置費14萬元及「達文西乙狀結腸直腸切除術」為 治療處置費16萬元,而非手術費。
⒉原告作為計算手術費收費標準之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 付項目及支付標準」,係衛生福利部針對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項目訂定之支付標準,並非針對收取自費費用之收費標準。 依醫療法第21條,原告收取醫療費用自應依所在地直轄市、 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為依據,而非參照全國其他 醫院之收費方式。
⒊另病人簽署自費同意書,係醫療機構為善盡告知責任,保障 病人「知」的權益,使病人瞭解其所接受之醫療服務項目無 法由健保給付之原因、或與健保給付項目之差異、需自行負 擔之費用、…等,由病人依自主意願選擇願意接受之醫療服 務項目,病人簽署同意,僅表示願意接受該項醫療服務項目 並自行負擔費用,並不代表該項費用合於規定。 ⒋綜上,原告於其行政訴訟起訴狀第5頁已明確坦承,經被告核 定之「達文西子宮肌瘤切除術」及「達文西乙狀結腸直腸切 除術」為治療處置費,並未包含手術費,而以其手術費收費 方式與全國其他實施達文西術式之醫院收費方式無異,且經 病人同意,辯稱其收費無違法,實屬無理辯駁之詞。
㈣原告認為被告未曾要求轄內醫療機構實施達文西手術之手術 費應申請核定,未認該樣態違反,僅針對原告為差別待遇: ⒈按醫療機構依其診療科別、醫師專長、發展目標、服務對象… 等不同,提供不同的醫療服務項目,且醫療技術日新月異、 發展迅速,新興醫療技術不斷,而各醫療機構提供之醫療服 務項目並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核准,故被告無從得知 各醫療機構實施之醫療服務項目、該醫療服務項目是否屬健 保給付項目、收費項目之費用屬性(手術費、治療處置費或 材料費…等)…等。
⒉又按醫療法第21條定有明文,「醫療機構收費醫療費用之標 準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」,是醫療機構醫療收 費標準之核定,係屬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權責。稽其立法意旨 ,乃「為避免醫療機構濫收醫療費用,增加病人負擔」,藉 由行政主管機關對於醫療機構醫療項目、收費標準之介入與 管制,以保護處於資訊弱勢之病患權益,必免因醫療機構自 議訂定過高價格而阻礙國人近用醫療資源之機會,俾確保國 人就醫權益;又因各地區醫療水準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有 所差異,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自宜因地制宜,使醫療費用收 費標準更臻合理,爰明定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負審查核定之 責。故被告依法訂定系爭核定原則,並周知轄內各醫療機構 及醫師公會,供醫療機構瞭解醫療費用收費標準之核定方式 ,依規向主管機關主動申請收費標準核定。
⒊依被告網站公布之系爭核定原則,多有醫療機構申請達文西 手術之手術費或相關費用,包含原告在內,故被告未曾認為 醫療機構實施達文西手術之手術費無須報經核定,亦可佐原 告自知實施達文西手術屬自費項目及醫療費用核定原則,而 向被告提出申請核定。
⒋原告前於112年9月5日以中榮醫企字第1124203340號函(下稱1 12年9月5日函),向被告申請其「達文西甲狀腺全切除術」 等4項自費項目,其中即包含「達文西子宮肌瘤切除」,因 與訴外人中國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經核定之自費項目(包含名 稱、術式、處置內容等)皆相同,擬參照訴外人之項目名稱 與金額(機器手臂子宮肌瘤剔除術,20萬5,000元)收費,經 被告於112年9月14日中市衛醫字第1120119628號函(下稱112 年9月14日函)請原告依系爭核定原則第2點第2款第2目規定( 如參照本市轄內醫療機構提出並已由衛生局核定者,依本市 轄內經核定之醫療項目收費金額內逕予收費)辦理,且經原 告更新於其網站公布之「臺中榮民總醫院自付品項113年1月 」,品項(項次258)內容為「費用類別:手術費/機器手臂子 宮肌瘤剔除術/定價205,000」(被證13),顯見原告明知達文
西子宮肌瘤切除屬自費醫療項目,須經由被告核定收費標準 ,且被告亦曾核定他院相同術式之手術費收費標準。 ⒌原處分緣於民眾具名且檢具具體事由檢舉原告收費問題,由 被告依據檢舉人提供之對象、事由、資料,進行行政調查後 為之,並非刻意針對原告所為。
⒍綜上,被告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章、陳情規定,依法針對 民眾陳情事項及被檢舉對象進行調查,並依醫療法規定訂定 系爭核定原則,使轄內醫療機構對於醫療費用之核定方式有 所依循,包含原告在內之其他醫療機構皆知悉前述核定原則 ,卻歸究被告未告知。
㈤原告稱自有達文西手術之術式開始,被告僅通知醫療院所須 通報自費耗材核定,未通知手術費須核定,今突通知手術費 需要核定,認為被告行政行為反覆不定:
⒈承上(四)所述,被告無從得知各醫療機構實施之醫療服務項 目、是否屬健保給付項目、費用屬性…等,且醫療技術發展 日新月異,何以個別通知哪項醫療技術或項目須申請核定、 屬於哪種費用類別?又,為確立本市針對醫療費用核定方式 ,被告自103年12月24日以中市衛醫字第1030132564號函即 訂定系爭核定原則,迄今歷經7次修訂,供轄內醫療機構及 醫師公會遵循辦理,而原告身為臺中市醫學中心之一,曾多 次向被告提出申請新增自費醫療項目核定之案件,難謂其不 知醫療費用核定原則。
⒉系爭核定原則雖因應法規修正或便民考量,而曾有修訂,惟 自108年10月21日修訂起,歷經111年5月25日修訂,截至113 年4月17日修訂前,針對屬健保給付項目者(第2點第1款各目 )及非屬健保給付項目(自費項目)(第2點第2款第1~6目)之核 定原則,未曾異動,何來行政行為反覆之說。
㈥原告稱被告係為討好檢舉人而對其進行裁罰,且原告與檢舉 人間之費用訴訟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判決勝訴 :
⒈原告所稱檢舉人欠款未繳一事,該檢舉人確實曾於112年10月 19日致電被告申訴其家人於112年3月接受原告達文西乙狀結 腸直腸切除術,對於原告收取當次達文西乙狀結腸直腸切除 術費用有所疑義,被告依行政程序法受理陳情,並函請原告 針對檢舉人當次收費情形提出說明,經調查原告對於檢舉人 當次醫療費用之收取,無違規情事,並函復檢舉人。惟檢舉 人另於113年1月5日向被告臨櫃檢舉原告網站公布之「臺中 榮民總醫院自付品項112年3月」(費用類別:手術費),經與 被告網站公告核定之自費項目比對,達文西子宮肌瘤切除術 、達文西甲狀腺切除術、達文西乙狀結腸直腸切除術及達文
西肝臟腫瘤切除術等4項達文西手術費定價超出被告核定之 收費金額,疑有超收費用之情事,檢舉人兩次陳情屬不同案 由,調查標的亦不相同,被告自依行政程序法受理陳情並進 行調查,並據調查事證結果依規處辦,何來討好檢舉人之說 。
⒉針對原告所稱檢舉人欠款未繳一事,係屬其雙方間民事糾紛 ,被告未曾介入要求原告給予優惠或折免費用,且檢視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判決112年度沙醫簡字第1號判決書 ,係針對該筆醫療費用之支付命令判決,非針對特定醫療項 目之收費標準是否合於規定進行裁判,難以與本案相提並論 。
㈦原告以其達文西手術之手術費與其他同為醫學中心之醫療機 構收費標準相同,符合「同業標準」,而主張其收費並無違 誤:
⒈醫療法第21條已明定,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,由直 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之。
⒉告提供之奇美醫院公告達文西手術收費網址,係公告於該院 網站「自費項目收費標準」項下,亦可佐他院係將達文西手 術之收費列為自費項目(即非健保給付項目),僅其手術費收 費方式係以健保署公告價*1.53作為收費金額。惟奇美醫院 公告之達文西手術收費方式,是否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, 未見相關佐證資料。
⒊原告為臺中市醫療機構,其收取之醫療費用依法自應經所在 地主管機關(即被告)核定,並非與其他縣市同為醫學中心層 級之醫療機構收費相同,即認屬未違反收費標準;另系爭核 定原則已針對非屬健保給付項目(自費項目),倘參考其它 縣市衛生局已核定金額者,訂有核定原則及審查程序,原告 倘欲參照其他縣市醫療機構之收費,亦應依系爭核定原則第 2點第2款第2目提出申請等語,資為抗辯,並聲明求為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㈠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示之事實,除下列爭點外,有原處分( 本院卷第267頁至269頁)、訴願決定書(本院卷第273頁至 第280頁)、被告113年1月10日函(本院卷第125頁至第128 頁)、被告113年1月23日函(本院卷第285頁至第287頁)、 原告自付品項112年3月(本院卷第289頁至第292頁)、原告 113年2月2日函(本院卷第311頁至第362頁)等件為證,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訴願決定卷宗核閱無訛,應可認定為真實 。本院綜合兩造上開主張,應可認定本件爭執核心為:原告 是否有違反收費標準之違章行為?
㈡應適用之法令︰
⒈醫療法
⑴第1條:「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,合理分布醫療資源, 提高醫療品質,保障病人權益,增進國民健康,特制定本法 。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律規定。」
⑵第11條:「本法所稱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;在直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」 ⑶第21條:「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,由直轄市、縣( 市)主管機關核定之。」
⑷第22條:「(第1項)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,應開給載明收費 項目及金額之收據。(第2項)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, 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。」
⑸第103條第1項第1款: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5萬元 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:…違反…第22條第2項…規定。」 ⒉108年10月21日臺中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 則(下稱系爭核定原則)第二點,本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之 收費標準,依下列原則核定:(一)屬健保給付項目者:1、 健保特約醫療機構且服務對象其健保身分者:依健保支付標 準規定辦理。2.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(具健保身分但不符 健保給付條件、健保特約醫療機構但對象不具健保身分者) :依健保支付標準(醫學中心等級)二倍以下之範圍內逕予收 費。(二)非屬健保給付項目(自費項目):1、依本市已核 定公告之西醫、中醫、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及其他收費 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。2、如參照本市轄內醫療機構提出並 已由衛生局核定者,依本市轄內經核定之醫療項目收費金額 內逕予收費。3、轄內首次申請收費項目者,該項目於審議 期間,參考「其他縣市收費標準或其他縣市衛生局核定金額 」,衛生局先予核定收費,再提送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 會(下稱醫審會)審查通過。如未通過,醫療機構應依審查 意見調整收費項目內容或收費金額後,再送衛生局核定。4 、前一目核定原則應參考其他縣市主管機關已核定醫療機構 之自費醫療項目,其醫療項目內容完全相同且申請核定金額 未逾前開已核定之金額者,提供至少一家醫療機構之核定金 額。5、提送醫審會審查核定後金額有調整,對於收費差額 ,則不溯及既往。6、以下項目應依審查作業程序,檢附佐 證資料主動函報新增(調整)自費收費標準,由衛生局衡酌 醫用者意見、成本分析、市場行情與醫療設施水準等因素, 據以核定公告辦理:(1)創新醫療。(2)收費金額逾本市衛生 局已核定金額者。(3)參考其它縣市衛生局已核定金額者。( 4)經衛生局認有必要送請醫審會審議之項目者。
㈢查原告主張112年3月1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已將7422 1B腹腔鏡低前位直腸切除術手術費用新增納入健保給付項目 ,而原處分載述之查證日期為113年1月10日,原告已將該項 手術費用向健保申報,被告卻指摘原告係將該項手術費逕自 加上以健保給付之支付標準2倍以下範圍作為手術費,認原 處分非妥當適法等語,然本件被告依據檢舉人之提供之檢舉 事證,於113年1月10日函及113年1月23日函請原告提出陳述 說明(本院卷第283頁至292頁),並針對原告於112年3月( 當月或之前)期間,是否於網站公布「臺中榮民總醫院自付 品項112年3月」、是否據以收費之事實及實際收費金額是否 合於規定進行調查,據原告113年2月2日函附其曾於網站公 布之「臺中榮民總醫院自付品項112年3月」品項表(本院卷 第311頁至338頁),本件係針對訴外人於111年11-12月期間 在原告進行達文西子宮肌瘤切除術及達文西乙狀結腸直腸切 除術所收取之醫療費用進行調查,並非針對原告於113年1月 10日以後之收費為調查標的,則原告上開主張,不足為採。 ㈣又查原告主張以健保給付項目80425C腹腔鏡子宮肌瘤切除術 ,依系爭核定原則,作為達文西子宮肌瘤切除術加計之手術 費,未違反收費標準等語,然依系爭核定原則第2點第1款第 2目(本院卷第281頁至282頁),本項係針對健保有給付之 項目,醫院得依該項全民健康保險支付標準(醫學中心等級) 點數2倍以下範圍內逕予收費,而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22日 令所附修正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」 部分診療項目之修正對照表,針對第七節手術第十項大腸、 直腸、肛門之修正規定,編號74221B之診療項目「腹腔鏡低 前位直腸切除術」,新增註2「執行『達文西機械手臂低前位 直腸切除術』,其手術費按保險人規範之未列項申報方式辦 理,比照本項申報…。」(本院卷第381頁、第396頁至397頁 ),顯見自112年3月1日起,達文西乙狀結腸直腸切除術始 得比照健保給付項目74221B腹腔鏡低前位直腸切除術申報, 於此之前達文西直腸切除術並非健保給付項目;此外,達文 西子宮肌瘤切除術亦不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得 比照健保胸(腹)腔鏡手術項目申報之達文西手術項目,則達 文西子宮肌瘤切除術,未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 得比照健保胸(腹)腔鏡手術項目申報,未核予手術支付點數 ,自非屬健保給付項目,不適用系爭核定原則第2點第1款之 核定原則,則原告上開主張,即非可採。
㈤原告主張以全國各大實施達文西術式之醫院,達文西手術費 之收取皆遵循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」第七節手術所定點數之百分之53計算標準收費,且收費經
告知病人並簽署自費同意書,為合意收費,無違法或不當得 利,其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;原告達文西手術之手術費與 其他同為醫學中心之醫療機構收費標準相同,符合「同業標 準」,其收費並無違誤;於網路上又查詢位於臺南市奇美醫 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(醫學中心等級)之達文西手術收費原 則,亦相同等語,然:
⒈依醫療法第21條之規定,是醫療機構醫療收費標準之核定, 係屬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權責。稽其立法意旨,乃「為避免醫 療機構濫收醫療費用,增加病人負擔」(本條立法理由參照 ),藉由行政主管機關對於醫療機構醫療項目、收費標準之 介入與管制,以保護處於資訊弱勢之病患權益,避免因醫療 機構恣意訂定過高價格而阻礙國人近用醫療資源之機會,俾 確保國人就醫權益;又因各地區醫療水準、社會經濟發展水 平等有所差異,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自宜因地制宜,使醫療 費用收費標準更臻合理,爰明定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負審查 核定之責;依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,乃係「為促進醫德 並配合前條規定」而明定(立法理由參照);而所指「前條 規定」,即係同法第21條。因此,醫療法為達成保障病人權 益,避免醫療機構超額收費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,致增加病 人醫療費用負擔之重大公益目的,特於第21條及第22條明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