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639號
TCEV,114,中補,639,2025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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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63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送達代收人 鄭丞智
一、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黃宗炫即廖建竣之
繼承人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36號),惟被告
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萬4825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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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