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586號
TCEV,114,中補,586,20250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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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中補字第586號
原 告 沈昕


被 告 侯宏明

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0,8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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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