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556號
TCEV,114,中補,556,20250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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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556號
原 告 林麗香
傅晟鑫
傅益智
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
李佩珊 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恆笙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田沃開發有限公司
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,為新臺幣(下同)590
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30元。
二、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
本各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葉家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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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恆笙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田沃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