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490號
TCEV,114,中補,490,20250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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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中補字第490號
原 告 郭傑瑞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遠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55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
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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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