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286號
TCEV,114,中補,286,20250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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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中補字第286號
原 告 秋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祝冠鈴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彩岳資源整合
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413號)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,0
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
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50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被告
彩岳資源整合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鍾
月林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莊金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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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秋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彩岳資源整合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整合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發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