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74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 黃愉庭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65,33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修正前臺
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1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莊金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