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報酬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4年度,653號
TCEV,114,中簡,653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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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653號
原 告 眾城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光喆
訴訟代理人 鄭謙瀚律師
被 告 劉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被告聲請移轉管轄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被告設籍在澎湖,現居住在新北市鶯歌區,在
新北市新莊區工作非屬本院轄區,且被告非法人或商人,為
便於被告應訴,以保護被告利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
項前段、第28條第2項之規定,聲請裁定移轉管轄至被告居
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等語。 
二、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在
地之法院管轄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,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。所謂「其他因不動
產涉訟」,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,與不
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,申言之,凡與不動產有關
之一切事項涉訟,均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(最高法
院98年度台抗字第155號、86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
照)。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
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第1
項亦有明文,是法院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他法院管轄者
,須對於所移送之民事訴訟無管轄權,始足當之。
三、經查,細譯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、理由及所附證據資料,可
徵原告係以其受被告委託銷售坐落臺中市○○區鎮○段00地號
土地及其地上建物(下稱系爭不動產),而請求被告給付服
務報酬,依上開說明,本件核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所
定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無訛。又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位在臺中
市清水區,為本院轄區,是本院為本件有管轄權之法院。至
於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,係指兩造間依契約條款
合意管轄之約定起訴而言,惟本件原告另主張依不動產所在
地向本院起訴,是原告向有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,並無違
誤,自無該條之適用,被告聲請移轉管轄,於法無據。
四、綜上,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,惟依上開
規定,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,在管轄權上並無錯誤,聲
請人以本院無管轄權而聲請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,並無
理由,應予駁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秀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靖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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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眾城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