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56號
TCEV,114,中小,56,2025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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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小字第56號
原 告 詹景皓

被 告 余秋菊
本件因訴訟代理人林政毅遲未提出被告余秋菊之委任書,而被告
余秋菊經合法送達但未到場,雖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答
辯,惟因未受委任,其答辯陳述不得視為合法,本件應再開辯論
,茲定於民國114年3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舉行言詞辯
論程序,被告余秋菊務必到場,不另通知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淑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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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