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小字第433號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被 告 林文宗 被告因行方不明未受合法送達,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,茲定於民國114年3月20日上午9時33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,不另通知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