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264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
被 告 張春池即瀧賀小吃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
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
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