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醫療費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1號
TCEV,114,中小,1,20250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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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1號
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

法定代理人 傅雲慶
訴訟代理人 張弘宜
被 告 歐瑞德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,040元,及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月  24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玟珍
             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
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
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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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