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740號
TCEV,113,中簡,740,20250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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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740號
原 告 鄔景坤
鄔翔帆
鄔珮甄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
被 告 簡玉良
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
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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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