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740號
原 告 鄔景坤
鄔翔帆
鄔珮甄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
被 告 簡玉良
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
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