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4374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
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
被 告 范智雄
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智雄間給付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,原告起
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44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1,307,607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,969元,原告僅繳納1
,440元,尚欠12,52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
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莊金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