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4274號
TCEV,113,中簡,4274,202502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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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427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邱奕嘉
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政仁間因本院113年度中簡字
第4274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150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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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