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4149號
TCEV,113,中簡,4149,2025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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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4149號
原 告 鍾金財
林美慧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
被 告 楊昇憲
楊春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謝念廷律師
共 同
複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63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
訟程序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63號損害
賠償事件之結果為據,為避免裁判之歧異及矛盾,本院認有
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秀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靖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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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