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中小字第4923號原 告 曾馨儀 被 告 梁鳳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14年3月7日下午2時09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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