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4923號
TCEV,113,中小,4923,20250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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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小字第4923號
原 告 曾馨儀
被 告 梁鳳娥
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14年3月7日下午2時09分在本庭第
32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嘉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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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