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4919號
原 告 蔡慧鈴
被 告 洪萌甜
(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由刑事庭
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葉家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