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4793號
原 告 南投縣鹿谷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
訴訟代理人 陳奕娟
林裕民
被 告 陳若彤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982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葉家妤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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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債權本金│ 利息計算期間 │年 息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(新臺幣)│ (民國) │ │ (新臺幣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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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1982元│113年7月14日起至│3.6339% │同左 │
│ │114年1月14日止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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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1982元│114年1月15日起至│3.9708% │同左 │
│ │清償日止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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