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4416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
趙蔚玲
被 告 陳威霖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,780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利率2.47%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另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
超過6個月部分,另按上開利率20%計付之違約金。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辜莉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