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原小字,113年度,80號
TCEV,113,中原小,80,20250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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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原小字第80號
原 告 何明娟
訴訟代理人 魏薇律師
被 告 孟逸軒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,079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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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