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簡字,113年度,278號
LTEV,113,羅簡,278,202502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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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羅簡字第278號
上 訴 人 蔡美菱
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英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
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
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,73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高雪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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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