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74號
聲 請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阿拉容核發
支付命令(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483號)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,008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劉亭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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