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北小字,114年度,24號
CPEV,114,竹北小,24,2025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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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4號
原 告 鄭沛晴鄭雅文

被 告 洪永鑫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請求損害賠償,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(113年度竹簡附
民字第132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2  月   26  日
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
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佩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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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