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北小字,113年度,395號
CPEV,113,竹北小,395,2025021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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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95號
上 訴 人 林家溱

被 上訴人 黃月
李奇陽
榮豐煤氣商行司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
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於同年月18日提起第二審上訴
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0
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
補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筱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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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