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竹北原簡附民字第1號
原 告 林孟男
被 告 陳樹木
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北原簡字第22號案件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
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
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刑事第刑事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
法 官 陳郁仁
法 官 黃翊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賴瑩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