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1號
KMDV,114,司促,21,202502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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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吳佳芬
債 務 人 許智勝
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548,355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9.43計算之利息,及自113年11月21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
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
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以每月為1期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
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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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