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謝宗儒
債 務 人 廖盧秀英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206,299元,及其中㈠54,204元自民國96年8月1
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及
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;㈡152,095元自96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
5計算之利息,及自96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
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