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3號
KMDV,114,司促,153,202502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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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53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茂強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死亡之人無權利能
  力,亦無當事人能力,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
  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
文,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楊茂強已於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前
之民國113年6月17日死亡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
卷可稽,因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,且其情形無從補正,依
首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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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