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7號
KMDV,114,司促,107,202502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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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7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債 務 人 楊蒨
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133,638元,及其中㈠81,692元自民國113年12
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;㈡51,9
46元自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5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
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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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