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207號
原 告 蔡濰疄
被 告 田家綸即家芮工程行
上列原告與被告田家綸即家芮工程行間返還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,63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茲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,
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
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
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