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救字第1號
聲 請 人 蔡濰疄
相 對 人 田家綸即家芮工程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
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
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。此法律扶助
法第6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現有返還工程款事件繫屬,因聲
請人經濟困窘,無力支出訴訟費用,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
金會高雄分院提供法律扶助,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述上情,為本院受理114年度潮補字第207號返還
工程款事件已知之事實,及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
基金會(高雄分會)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供核,可認本
件聲請於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