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簡字第666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
蔡文健律師
複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
被 告 鍾慶旗
許馨予
許林秀恩
前列2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
被 告 許玥柔
許芷璇
許又晟
前列3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葉珮如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,因有必要應再開
言詞辯論,其期日定114年4月15日下午2時30分,兩造應自行到
場,不另通知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