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沙鹿簡易庭(民事),沙補字,114年度,70號
SDEV,114,沙補,70,2025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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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沙補字第70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
被 告 陳麗惠

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4年度司促字第184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4,120元,且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前繫屬法院之事件(即114年1月1日之前起訴 繫屬本院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49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3,9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吳俊螢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柳寶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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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