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沙補字第63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訴訟代理人
兼送達代收
人 楊宗穎
被 告 涂世嘉
熊小玲
涂白華
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140,23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
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吳俊螢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柳寶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