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沙鹿簡易庭(民事),沙補字,114年度,33號
SDEV,114,沙補,33,20250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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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沙補字第33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


被 告 董名哲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6,14
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
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吳俊螢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柳寶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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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